被監視居住的不一定會無罪釋放。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期滿后是否釋放看情況而定,如果能夠查清犯罪事實,證據明確的,公安機關會將其移送起訴,法院判決后就證實有罪。當然經過偵查,認為犯罪證據不全的,公安機關可以為當事人辦理釋放手續。
但有新證據印證的話,如逃犯到案,因此案依然在偵查階段,故公安機關可以繼續采取強制措施,即刑拘、取保候審等,直到破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監視居住的規定具體如下:1、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確定有必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2、被采取監視居住人沒有固定的住處,或者其屬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其住處執行有妨礙偵查的可能,則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也可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
適用監視居住的情況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執行僅適用于兩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所的;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
監視居住的流程如下:
1、確認犯罪嫌疑人符合監視居住條件。
2、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
3、經辦案部門同意,法制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5、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責令其在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并注明時間;拒絕簽名或捺指印的,在決定書上注明。
6、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8、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憑《監視居住決定書》填寫《釋放通知書》,通知看守所予以釋放。
9、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制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在3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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