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同的 離婚 案件,可以主張的 精神損失費 數額不同,此時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 實際可以參考一下幾種因素計算: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 侵權行為 的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分析:1、被侵犯人格權的。2、被侵犯身份權的。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3、被侵害財產權的。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害死者隱私以及侵害死者尸體的。5、被侵害婚姻關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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