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誤羈押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違法的刑事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或程序或符合條件和程序但是超過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錯誤刑事拘留屬于違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天的賠償金是依照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平均工資進行賠償,2020年違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是每日346.75元。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刑事拘留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正常情況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時又是無罪的。具體分析如下:1、違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2、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賠;3、前面也都是依法審批的,但如果拘留超過了時限(正常情況14天,特殊情況37天),同時后來又撤案、不起訴或無罪的。這二個條件如果同時滿足時,國家要賠。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同時發生的。【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范圍;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冤枉坐牢怎么賠償
被誤判坐牢的公民有權要求國家賠償。賠償的標準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造成受害者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經濟利益損失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總賠償額
法律規定賠償原則如下
1.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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