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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對于緩刑的撤銷是否有作用,重大立功可以免除處罰嗎?(重大立功減刑判緩刑是否可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01 02:45:15

立功表現適合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重大立功的處理:《刑法》規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如果本來就是3年以下的,有了重大立功表現,一般就是緩刑;如果原來應當判處5年的,有了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從而降格處理,判處3年有期徒刑,進而也可以判處緩刑。

一、立功表現適合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有了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的處理,一般就是緩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處罰、緩刑對象;如果原來應當判處5年的,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被判處拘役,從而降格處理。因此,如果本來就是3年以下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了重大立功表現,進而也可以判處緩刑。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緩刑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在我們心目中法律一般都是公平公正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面前壞人會受到懲罰,好人會洗清冤屈,同樣法律也是通情達理的,如果犯人在監獄里改正態度良好是會被判緩刑的,這就相當于給了犯罪者一個重新改過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做人。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判緩刑者有重大立功能減刑嗎?

判緩刑者有重大立功能減刑嗎?
可以。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而“有發明創造的”這一點,認定的最重要根據就是得到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并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判定是否給予減刑的根據之一。
同時,就獄中發明成果的類型而言,服刑人員的專利幾乎全部是實用新型專利。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次之,相對容易。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就定義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方案,屬于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而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注重的是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一種技術方法,注重的是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和是否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就可以進行授權。而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階段之后,還有公布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并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第八條 開庭審理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
  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并于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
  第十條 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審判長主持,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
  (二)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及其他庭審參加人;
  (三)執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并說明主要理由;
  (四)檢察人員發表檢察意見;
  (五)法庭對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以及其他影響減刑、假釋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六)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后陳述;
  (七)審判長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并宣布休庭評議。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可以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證人、執行機關代表、檢察人員提問。
  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后,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及證人提問并發表意見。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后,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并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提出申請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二)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后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三)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執行機關書面申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七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寫明罪犯原判和歷次減刑情況,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
  裁定減刑的,應當注明刑期的起止時間;裁定假釋的,應當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時間。
  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后,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重大立功是可以減刑還是應當減刑

法律主觀:

有重大立功的應當減刑。有重大立功并且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僅僅有立功表現的話是不能免除處罰的,但可以 從輕或減輕 , 緩刑考驗期 相應減短。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重大立功可以免除刑罰嗎

法律分析:要看犯罪情節,即使有重大立功也不一定會免于刑事處罰,但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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