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的政治權利(選舉權)
判處有期徒刑16年,他的政治權利是否被剝奪。很多人理解有偏差,認為沒有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這個附加刑那么在監獄里就有政治權利。其實,在監獄里的犯人不管有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是不享有任何政治權利的,但是人身權利還是有的。以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
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
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
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
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
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死刑犯有沒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所以,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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