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可以退嗎
可以退, 取保候審保證金 ,一般指的是公安部門對符合 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關于 取保候審 條件的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其為保證不會妨礙、或者逃避 刑事訴訟 活動而交納的一 定金 額的 保證金 。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未違反本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則可以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可以攜帶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至就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一般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 取保候審期限 即算結束。 取保候審最長的時間不可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極其親屬可憑借“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至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需要找公安部門處理,如沒有“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也可以憑借有關的法律文書也至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能退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本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包括: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保釋金如何退還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 保釋 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如干擾 證人 作證、未及時到案、毀滅 證據 、串供等等)的,保釋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釋金。在決定退還保釋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釋金決定書》。由于 保證金 是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所以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保釋的同時,通知相關的指定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退還保釋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綜上所述,如果被 取保候審 的犯罪人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釋金都是應當退還給相關人員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 刑罰 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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