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與盜竊罪概念的區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68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么是侵占罪?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侵占罪行為結構:將他人所有、自己合法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所有。一、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一)行為對象 只要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而且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都可以成為行為對象。例如,他人因為認識錯誤而交付給行為人的財物,郵局誤投的郵件,樓上飄落的衣物等。 1.保管物 對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作擴大解釋,“代為保管”的根據很廣泛,除了委托關系、租賃關系、借用關系、擔保關系之外,即使是未受委托,又無法律上的義務,但為避免他人的利益而受損而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無因管理”也能成為代為保管的根據。如果是基于業務上的關系代為保管的財物,行為人將此財物據為己有的,成立職務侵占罪。 (1)本罪的“代為保管的財物”必須是行為人已經形成合法占有的財物。在有些借用和輔助他人占有的行為中,行為人并沒有形成對財物的占有,不構成侵占罪。 例1,甲家中的衣服被風吹落到乙家中,乙基于此而占有甲的衣服,就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甲拒不返還的,屬于侵占。 例2,甲讓火車站廁所外面的乙幫忙臨時看管自己的行李箱,乙趁甲上廁所之機將行李箱拿走,乙只是輔助甲占有該行李箱,沒有形成對行李箱的占有。甲的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 (2)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財物,如保管他人用于行賄的財物、犯罪所得的贓物等,事后拒不返還的,能否以侵占罪定罪處罰,有兩種觀點。 否定說(主流觀點):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財物,拒不返還的,不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的是贓物,非法委托關系不應受到刑法保護,委托人對贓物沒有返還請求權。如果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肯定說:成立侵占罪。無論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財物都不屬于保管人,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遺忘物。刑法上不區分遺忘物和遺失物,二者都可以成為侵占罪的對象。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遺忘物作了擴大解釋: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占有。 (1)他人喪失了對物品的控制。 (2)喪失對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他人本意。 【注意】短暫遺忘,視為所有權人在占有,區分侵占和盜竊。 例如,甲將手機忘在車上,剛下車立刻想起,想去拿回,出租車司機開車逃走,司機屬于盜竊。 3.侵占埋藏物 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國家、單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為人發現的財物。埋藏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是明確的,即是他人,某單位或國家所有。如果沒有所有權人,即無主物,根據先占原則,就屬于行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論處。 【注意】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財物,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屬于事實認識錯誤,成立侵占罪。實際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認定為侵占罪。 (二)行為方式 拒不退還,變合法占有為非法所有(侵占行為)。“拒不退還”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確表示不退還,也可以是行為人以實際行為表明不退還。 1.“非法占為己有”與“拒不退還”:二者表達的是一個含義,即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物。 2.侵占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具體表現為將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出賣、贈與、消費、抵償債務等。委托管理現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占行為(明確表示不予歸還),因為金錢是種類物,并非特定物,只有明確表示拒不退還才構成侵占罪。 (三)罪過形式: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侵占罪的步驟:第一步,合法占有;第二步,非法據為己有。非法所有目的只能產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則成立其他犯罪(如盜竊、詐騙),而不成立侵占罪。二、實戰演練下列哪一行為成立侵占罪? A.張某欲向縣長錢某行賄,委托甲代為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甲假意答應,拿到錢后據為己有 B.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雖收取房款卻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后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 C.丙發現洪災災區的居民已全部轉移,遂進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 D.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 【答案】D 【解析】侵占罪的判斷包括兩步。第一步,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物;第二步,行為人將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只能產生于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成立其他犯罪(如盜竊、詐騙),而不成立侵占罪。甲不是在取得5萬元之后,才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意答應將5萬元賄賂款轉交錢某,以致張某陷入錯誤認識,將5萬元處分給甲占有。故甲的行為不成立侵占罪,應當成立詐騙罪。A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乙將自己的房屋出售給趙某,但房屋的所有權尚未進行轉移登記,故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乙。乙又將房屋出售給李某,由于乙是自己處分自己的財產,乙的行為不成立侵占罪。B項錯誤,不當選。 洪災災區的居民雖已轉移,但根據日常社會觀念,災區房屋內居民來不及帶走的貴重財物仍為居民所占有,不屬于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丙取走這些財物的行為應成立盜竊罪,不成立侵占罪。C項錯誤,不當選。 丁分期付款購買汽車,約定車款付清前汽車由丁使用,所有權歸賣方。因此,丁屬于合法占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丁在車款付清前將車另售他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自己所有,其行為成立侵占罪。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D。
撿到他人遺忘物品是否構成侵占罪嗎?
為大家總結一下“撿東西”后據為己有會涉嫌的犯罪。
一、撿他人遺忘物不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案例:張先生在公園的長椅上乘涼,發現長椅上有一部手機,張先生沒多想,拿了就走,并把手機里的SIM卡拔掉,意圖把手機占為己有,后被原機主定位成功并報警。
雖然最后案件在民警的協調下圓滿解決,但是民警提示,張先生的行為涉嫌侵占罪,如果拒不歸還,原機主想追究張先生的刑事責任,可以通過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訴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以,撿他人遺忘物不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哦。
二、撿他人遺忘物不還,可能會構成盜竊罪
案例:范某到某網吧上網,見鄰桌的趙某也在上網,趙某桌面上放有一臺手機。后,范某見趙某下機離去,而手機依舊在桌面上,范某遂趁人不備,將趙某落下的手機“撿走”。手機經鑒定價值為4000元。
法院判決:范某誤認為手機是遺忘物,僅是其主觀上的一種辯解,該辯解不具備常識常情常理性,因此推定范某是明知為他人財物而非法據為己有,人民法院認為,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這時候很多小伙伴會問,為什么上一個案件認定為侵占,而這個案件會被認定盜竊?不都是撿手機嗎?
其實有很大的不同,第一個案件中“撿”的手機是他人的遺忘物,由于手機所處的位置在人流性較大的公共場合(公園的椅子上),可以推定處于無人占有的狀態,所以算侵占。而第二個案例中“撿”的手機雖然也是他人落在桌子上的,但是很據一般社會經驗,網吧屬于密閉空間,桌面上放的手機應該推定由網吧占有,而并非是無人占有的狀態,非法占有由他人占有的財物,正是盜竊罪的特征。同理,在飛機、出租車上撿東西(占為己有),照樣以盜竊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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