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不知情者的處罰是: 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具體說就是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且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本罪要求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如果是在對于他人的詐騙行為確不知情的情況下予以了協助行為,一般不構成詐騙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否知情應根據 證人 證言、被害人指控、當事人實施客觀行為的合理性等其他 證據 綜合認定。知情包括確實知情和應當知情。如果屬于應當知情,同樣構成詐騙的共犯。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參與了詐騙的,不構成犯罪,因而不會被判刑。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為人無犯罪故意的,不可能與他人成立共同犯罪。同時,成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詐騙,不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成立詐騙罪,行為人是否知情結合案件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這個要件很好理解,例如部分如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采用的犯罪手法是欺騙手段獲利,但是它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就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一點可以理解為行為人使用了欺詐行為讓對方產生了錯誤認知,被害人進而作出財產處分后,行為人獲利。這里有四個要點,缺一不可。分別是“使用欺詐方法”“錯誤認識”“財產處分”以及“從中獲利”。
3、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主體不構成本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不具備行為能力的人犯罪等等,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4、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一要件可以分為兩個注意點,分別是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明確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并且是故意目的占用的。
區分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幾點:
1、欺詐與貸款行為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資金和物品,到期后無法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浪費沒有違約,沒有欺詐,真正計劃償還的,仍屬于貸款糾紛,不構成欺詐罪。
2、詐騙與代購拖欠貨款的界限。以代理購買稀缺商品的名義,取款,未買東西,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應注重真實目的、關系、原因、代理具體行為、拖欠情節、后果等,正確判斷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果能明確向人購物,因某種原因未能購買挪用,仍計劃歸還,則不能以詐騙罪論處。以代購名義騙取大量財產、揮霍、無意歸還、無法歸還的,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逃避債務的界限。如果它確實是一家集資經營的企業,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債務損失,它仍然是一場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者以集資經營企業的名義逃跑以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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