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導語: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在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戰略。法律風險防范戰略是企業處理法律風險的總體政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預案機制以及補救方案。堅持對法律風險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以事后補救為輔,全面落實企業管理層、各部門和各員工的各個崗位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合同交易已經成為企業間交往的主要手段。中國企業進入與世界發達國家的企業同臺競爭的時代,在這種背景下,中國的企業家們既面對著市場經濟的考驗,也面臨著法制觀念的考驗。
因此,中國企業家們不僅要在市場經濟中學會與狼共舞,而且還應該補上法律意識這一課。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都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企業家們的決策行為、經營管理行為乃至日常生活行為,也都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身處國家法律普遍約束下的企業和企業家們,自然面臨著許許多多的法律風險,企業家們應有必要的防范意識和準備。只有對法律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和防范,企業才能夠得到平穩、健康地發展和壯大,中國企業也才有機會真正地闖入世界500強行列。
三大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呢?筆者總結所收集的近百例影響重大的案例并結合法律規定認為,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可以分為3大類: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經營管理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指企業或企業家作為刑事被告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傷害或損失所必須面對的風險。包括“企業或企業家觸犯刑法”和“針對企業或企業家犯罪”兩種法律風險。這兩種法律風險的罪名非常之多,企業家對此如果缺乏充分的認識,自然也就缺乏必要的準備和防范措施。許多企業家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之后,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可見企業家們對刑事法律風險的了解和認識是多么貧乏。
其中企業所構成單位犯罪,是我國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刑法之后新規定的內容,許多企業家對此還相當陌生,甚至還根本沒有意識到為了單位的利益也可能構成犯罪。
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而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觸犯刑法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罪名累計多達120多個,而這些罪名大多都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其中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信用證詐騙罪;偷稅罪;非法采礦罪;合同詐騙罪等等。
民事法律風險,指企業家在合同交易中、婚姻家庭方面以及民事訴訟之中面臨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的風險。企業家們所面臨的民事法律風險是非常廣泛的。這種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之中,甚至還存在于企業家個人的婚姻與家庭中。企業家們只有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和防范,企業才能不受影響或者盡可能少地受到影響,從而保持穩健發展。
企業經營管理法律風險,指企業家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未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因而使自己本人或者企業受到相應處罰或者損害企業利益的風險。
企業經營管理法律風險不僅有行政處罰的風險,也有相對應的刑事法律風險。有時即使躲過了行政處罰,但當影響重大、情節惡劣的時候,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事法律風險。無論哪種法律風險,都與企業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甚至與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密切相關。企業家要將企業做大做強,要使企業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就不得不充分防范這些法律風險的發生。
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首先,必須提高企業家的法律意識。
由于中國歷史上缺乏法制的傳統,中國的法制建設從改革開放后才開始逐步完善,至今才僅僅20多年,中國走向市場經濟體制也僅僅10多年,因此中國的企業家們不可能從父輩、先輩那里繼承和學習到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他們的法律意識普遍低下,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也很難在法制的范圍內、用法律的思維來作出判斷和決策,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普遍認識不足。
許多中國企業家喜歡獨斷專行,自行其事,在作出決策之前根本不會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這往往與香港、臺灣以及外商企業的老板形成明顯的對照。對于在法制社會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企業家來說,他們作出任何重大決策往往都會先咨詢或者征求律師的意見,甚至某些在國內企業家們看來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他們都會很慎重地咨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問題。
國內許多企業家往往只重視打官司,而忽視在日常決策中預防法律風險的工作,這是明顯的本末倒置。打官司不僅付出的時間、精力以及經濟成本很高,而且還存在著證據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決、判決能否有效執行等等訴訟的風險。而提前預防法律風險的成本,往往不足訴訟的幾十乃至幾百分之一。
企業家應設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學會提前預防法律風險,防患于未然,則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防范企業法律風險,需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并充分發揮企業法律工作人員的作用。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的歷史還很短暫,因此我國企業缺乏設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的傳統和經驗。許多企業根本沒有設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有的企業雖然設立了,但也未給予應有的重視。許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往往無法取得平等地與企業高層領導對話的機會,因此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而且也使得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難以吸引、留住高級法律人才。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雖然不是企業維持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但卻貫穿于企業整個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始終。嚴格地說,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不應該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而應該是企業決策層、領導層的輔助機構、智囊團,其地位應該高于企業的一般部門。只有如此,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才能夠吸引到足夠優秀的法律人才,也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幫助企業預防可能發生的各種法律風險。
有的企業雖然設立了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卻將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排除在企業決策層、領導層之外,結果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最終只能淪落為一個“擦屁股”的部門。無論哪個部門惹了麻煩事,都推給法律部門去解決。這樣,不僅無助于預防企業法律風險,相反還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鼓勵其他部門不負責任,制造事端,甚至違法亂紀。如此,則根本無法達到設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的'本來目的。
當前在中國投資的世界500強企業以及其他世界著名企業非常多,但是為什么我們卻很少看到這些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犯罪坐牢或者企業因為法律風險而垮臺呢?應該說與這些世界著名企業內部有著完善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并發揮著充分的作用是分不開的。
在中國的跨國公司中,我們只聽說過有企業家因為過度勞累而猝死,卻很少聽說哪個企業家因為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而坐牢,也很少看到在中國投資的跨國公司因為法律風險而垮臺,而中國的企業家們卻屢屢因為違法犯罪而身陷囹圄,中國的民營企業相繼因為法律風險而垮臺,甚至前赴后繼,值得深思。
企業不僅應該設立自己內部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而且還有必要聘請職業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以職業律師的經驗和見識,往往可以解決企業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問題。那些沒有設立企業內部法律事務工作結構的中小企業,則更應該聘請適合自己企業的職業律師隨時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有的時候,律師不經意的一句話,甚至勝過企業家自己苦思冪想幾個月;律師的一條法律意見,甚至勝過自己和所有員工辛苦工作幾個月。在許多時候,律師的話“一字千金”,是完全值得的。
重視學習與培訓
企業家們首先必須學習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
對于企業家們來說,沒有必要非常細致地學習和掌握那些具體的法律概念和規定,他們只需要知道哪些問題、哪種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即可。作為中國第一代的企業家,這些意識他們不可能從上一代人那里繼承和傳授而來,只有靠自己的學習和感悟來獲得。
企業家們至少應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如共同犯罪,單位犯罪,主犯,從犯,刑事,民事,欺詐,顯失公平,不可抗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代位權,撤銷權,定金,抵消權,履行抗辯權,提存,法人,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訴訟時效,證據??這些法律概念許多都是我國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相繼頒布的法律中新出現的法律名詞,企業家們不可能從前輩那里獲得這些概念的相關知識,而這些概念往往又與企業經營和個人生活中的許多問題密切相關,因此都是一名合格的企業家不能忽視的概念。如果連一些基本的民事概念都不懂,企業家們又怎么能夠在企業決策中把握好并運用自如呢?!
其次,企業家應當重視內部培訓。
據一家來自境外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介紹,在跨國公司中,這種法律培訓非常重要和全面。企業家不僅要聘請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專家給他們的高層管理人員提供法律培訓,告訴他們什么問題該怎么做,而且還要對所有員工進行必要的法律培訓。尤其是對境外上市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更必須受到全面的法律培訓。
在我國,我們看到很多企業都非常重視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培訓,但主要集中在營銷、生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等方面,卻很少有進行法律培訓的。尤其是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更是非常缺乏。因此,企業不時出現各類刑事犯罪或者其他法律風險,也就不奇怪了。企業家們應該認真總結那些不幸觸犯刑法的企業家的經驗和教訓,時刻提醒自己,讓警鐘長鳴,讓自己和企業始終走在法律的軌道上。
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企業家成功的時候,許多人會不請自來圍攏在企業家的周圍。企業家如果不辯黑白,周圍聚攏了太多的社會閑雜人員,而且輕信、重用他們,那么難免有一天,在不知不覺之間,他們就可能像劉涌、陳毅鋒等人一樣,成為“社會老大”,最終連同自己的企業一起土崩瓦解。因此,越是成功的企業家,越應當在自己的身邊有意識地“安插”一些法律專業人士,隨時傾聽他們的專業意見,使自己不至于違法亂紀,保障企業始終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若能如此,企業做大做強,甚至闖入世界500強,才有真正的希望。
企業家的風險有很多,但法律風險不僅是最多的,而且往往也是最致命的。中國有句成語“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對企業家們來說,如果僅僅涉及經濟糾紛,那還可以用這一成語來汲取教訓。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就再也無法補救了。
中國的企業家們如果能夠充分認識到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們相信,類似牟其中、楊斌這樣“首富”的悲劇將會越來越少,中國的企業才能不斷發展壯大。
;法律分析:對審判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方面作出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二是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原則;三是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楊維林強調,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審判機關不得認定為犯罪,要堅決避免將行政違法、承擔民事責任擬定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對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刑事案件應當根據犯罪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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