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欠條撕了涉嫌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如果達到5000元以上,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追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撕毀借條無非就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雙方的債務問題已經解決,債務還清,所以撕毀欠條憑證。
二:是單方面的為了逃避債務撕毀債務憑證的一種行為。債務憑證被撕毀的情況,首先應看憑證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夠拼回原來的樣子,不影響能夠清晰的看到債務憑證的有效期限等問題,那么作為證據,還是有一定的依據性的。倘若債務憑證毀壞情況過于嚴重,那就不一定能夠作為有力的證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事件經過】 楊先生他在 市區 做鋼材生意,去年與在 宜陽縣 承攬工程的葉某簽訂了鋼材 購銷合同 ,賣給葉某296噸鋼材,合同總價值108萬元。 合同顯示,鋼材送到當天起15日內,葉某需付清貨款,如果未付,每噸每天加收4元滯納金。 隨后,楊先生分批將鋼材送往葉某所在工地,每次送貨后,葉某都給楊先生打欠條。“葉某按合同先后支付我87萬元貨款,對剩余的21萬元,葉某卻支支吾吾,不提支付的事。”楊先生說,今年4月,他和 公司 同事趕到葉某所在工地要賬,最終在民警調解下,葉某支付了9萬元,稱剩余12萬元在20天內付清。 此后一個多月,葉某一直未聯系楊先生說還錢的事。楊先生說,他給葉某打電話,但始終無法聯系上對方。 5月4日,楊先生再次到工地上找葉某。“那次,經過調解,項目甲方稱要葉某寫一份委托甲方付款的 委托書 ,并加蓋公章,甲方便可代為支付貨款。”楊先生回憶道,但葉某寫了委托書不給加蓋公章,直到7月,他們也未能要回剩余的12萬元貨款。 7月3日,楊先生和3名同事再次到工地上找葉某,這次發生了令楊先生意想不到的事。 “葉某稱錢已經付過,不再欠我們公司的錢了。”楊先生說,“我們一聽就急了,便拿出合同和欠條質問對方,錢還了,為何欠條還在我們手中?” 雙方因此發生爭執繼而廝打起來。楊先生說,葉某的兒子將他們一名站在旁邊的女員工打傷后,從另一名員工手中搶走了合同、欠條、送貨單、委托書等單據,葉某父子將它們撕碎扔在地上。 “在他們搶欠條時,我們廝打起來,之后被趕到的保安分開。”楊先生說,接到報警趕來的民警,將撕碎的欠條從地上撿起來,然后將雙方帶回了派出所,并對楊先生和葉某的兒子實施了 行政拘留 的處罰。 從宜陽縣公安局錦屏派出所了解到,葉某父子當時確實將欠條搶走并撕碎,雙方也是因此發生廝打的。 “因打架拘留我沒錯,但對方搶走并撕碎欠條的行為,難道不構成犯罪?”楊先生很擔心,因為當天被撕碎的欠條,已經無法拼接完整,那是他們公司作為 債權人 的唯一憑證,損失除過本金,還有合同顯示的幾萬元滯納金。 錦屏派出所負責人稱,他們當時按規定對雙方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隨后還將繼續調查,如果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他們將進行刑事立案。 【法律解讀】 搶奪并撕毀欠條涉嫌 搶劫罪 盡管欠條有別于 支票 、股票等有價證券,不是現金或有價物品,但其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具有價值,是一種財產權憑證,如果 債務人 以賴賬為目的,搶奪并撕毀欠條,其行為就涉嫌 搶劫 罪。 債權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申請進行刑事立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如果對方未涉嫌搶劫罪的話,債權人也可通過向 法院 提起 民事訴訟 ,索要欠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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