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比如一個人犯強奸罪應該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同時犯搶劫罪應該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兩罪的并罰就應該在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進行并罰并確定宣告刑。比如合并可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所謂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對其合并處罰的制度,數罪并罰主要有三種情況:1、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決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即漏罪,這種情況下采取先并后減的原則,即根據《刑法》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然后根據《刑法》第69條,進行數罪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的判決以內,作出新的判決之后再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即先并后減。3、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對新罪作出判決,然后將未執行完的刑罰與新罪的刑罰合并進行數罪并罰,即采取先減后并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的期限。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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