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違反規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有可能是罰款,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人違反義務的后果
取保候審的期限 屆滿,并不能被認為是作無罪處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 不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的,由檢察機關作出 不起訴決定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違反義務的后果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采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說的 違反法律規定 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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