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以其靈活的適用條件,廣泛的適用范圍,在輕罪案件中被大量運用,更由于其監外執行的特性,為廣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時也是律師們在許多案件中積極追求的目標。以下就緩刑的法律適用作一簡單介紹。一、什么是緩刑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考驗期間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二、緩刑的適用范圍1.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3.累犯不適用于緩刑。三、緩刑的考驗期限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先期羈押的,不折抵刑期。四、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1.針對輕罪,有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犯罪;2.暴力犯罪,比如殺人、重傷、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適用緩刑也很謹慎;3.累犯,絕對不適用緩刑;4.有悔罪表現,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交納罰金等,都可能成為緩刑考慮的情節。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