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屬于什么犯罪
強迫交易罪 屬暴力犯罪。 1.根據《 刑法 》第226條的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購買或出售商品,或者強他人提供服務或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商品交易秩序和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 3.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主體為商品和服務必的需求者或提供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 投標 、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公司股份性質的強迫交易罪怎么判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 強迫交易罪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強迫交易股份,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 投標 、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如下: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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