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職工判緩刑單位怎么處理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一、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4、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5、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二、國有企業員工被判緩刑后該如何處理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的執行: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在緩刑執行期間,對表現好、能夠改過自新、樂于助人、群眾交口稱贊、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用減刑的方法予以承認和鼓勵,無異會對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對其他緩刑罪犯也樹立好的范例。
四、國有企業人員被判緩刑是否要開除
1、企業管理人員被緩刑后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應該用“開除”),是合法的。
2、2008年開始施行的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緩刑人員仍然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所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執行中幾個問題的復函》
二、關于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或緩刑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發不發生活補助費的問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或緩刑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中的“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規定處理。
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三、關于重新就業后改變工種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來的工資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應如何核定的問題。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改變工種的,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是指原工資在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合同制工人,原工資低于二級工的,保留原工資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被判緩刑的公職人員是否要開除公職?
要被開除。
解釋起來有點麻煩,請耐心。
當然你也可以直接看最后一段解釋。
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從上面可以得知,既然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那么不難想象,在職的公務員犯罪后,也應當不能成為公務員,也就是說,受過刑事處罰的公務員應當被開除。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若是公務員被判處刑罰,應當被開除。但是這僅僅是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我并沒有找到關于法院和檢察院內公務員的有關直接規定。大體上來講,公務員主要存在于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之中。但是即使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也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推測出來,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擔任國家公職。而且從常理上來講,一個犯罪分子,總不可能服完刑之后再來做法官或者檢察官吧。
那么問題就來了,被判處緩刑也是刑事處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四條(刑法條文內容太雜我就不列了),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有(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很明顯,緩刑不是一個法律明確規定的刑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以上是被判處緩刑的條件。這說明一旦被判處緩刑,就意味著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而這兩者是屬于主刑中的兩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這條規定意思就是說,只要不再犯事,緩刑時間一到,原來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但是只是不再執行,原來的刑罰還是在的。
綜上,被判處了緩刑的公職人員,就意味著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即使是不再執行,也是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那么就意味著是受到了刑事處罰,那么根據上述公務員法的規定,要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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