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喚被告人不去的后果如下:
(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非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傳喚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或者延期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二、法院傳喚的條件有哪些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可以不去,但是為了法律公正,建議去。
1、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配合被調查的義務;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根據以上規定,傳喚不能適用于證人。目前,由于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愿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對此,執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并耐心細致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
擴展資料:
1、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3、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傳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