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摔傷怎么定責任?
學校不僅在學生的學習生活中不僅僅在教育方面能夠達到標準還必須為學生在校的安全負起責任,因為在學校的時間遠遠超出了其在別的地方的時間,所以學校對于學生在向內出現的意外都必須加以管理。那么,學生在學校摔傷怎么定責任? 學生在學校摔傷怎么定責任?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損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 過錯責任 ,而非監護責任.所以要具體看學校有沒有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如果學校在此當中已盡職,則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椐教育部的《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學生在十周歲以下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 舉證責任 。 2、學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686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6868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686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只要是學生在學校里出現受傷首先學校就得開始自行反省其責任占據的份額,其次就需要結合實際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相應的賠償,而對學生摔傷的事實就應該采取措施加以預防。
學生在學校器械上受傷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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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賠償
1、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的依據也是適用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賠償的項目一般涉及以下內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其中誤工費沒有,因為學生不存在工作的問題)當然如果出現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護理費: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至于由誰來賠償,賠償多少,這需要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程度等來進行責任責任劃分。該賠償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也可以像法院提起人身損害的訴訟進行解決。
二、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1、關于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概念,審判實踐中,一般將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界定為學生因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而引發的案件。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為“學生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讀期間,因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正確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而遭受人身損害所引發的案件”。
2、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在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學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也就是學校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司法實踐非常關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損害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侵權的一種,《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公平責任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學校和學生都沒有過錯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賴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那么學生的利益就不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除了基礎的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確定學校和學生之間的責任分擔,對學生采取傾斜性的司法保護。
《民法典》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可能,由各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實質是在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因而都不承擔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學生人身損害事件的歸責原則
全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學生在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即有過錯的要適當承擔責任。有人說既然是“適當”承擔責任,怎么還會有“全部”責任呢?筆者認為,如果學生在校發生的損害全部是由于學校的過錯造成的,就應當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但并非絕無僅有。如前所述的有兩種情況:一是危險教育建筑、教學設施致學生損害。在出現危險教學建筑、教學設施致危害而學生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過錯完全在學校的,應該由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由于學校校舍倒塌將正常上課的學生砸傷;學校圍墻倒塌將正常行走的學生壓死、壓傷;學校的運動器械有隱患沒有及時發現致學生受傷等。另一種情況是學校的領導、教師完全不正當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造成學生的傷害,如有的教師因學生的輕微缺點而親自動手打、用腳踢學生致學生傷害的;有的教師體罰學生,讓學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讓其他學生打他;有的教師侮辱不聽話的學生,讓學生吞吃蒼蠅,造成學生精神嚴重受到刺激。在這些情況下,雖然有時因對學生造成傷害,教師可能因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學時間,學校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師追償。
拓展資料: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過錯責任。
2、未成年學生受到損害和未成年學生造成他人損害兩種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的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處理學生傷害案件中,公平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當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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