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
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當我們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的時候,根據情形的嚴重與否,可能是需要坐牢的,坐牢也代表著我們的自由被剝奪了,看看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
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1一、刑事案件的罰金會罰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院罰金可以執行夫妻共有財產:
(一)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二)根據現施行的《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判刑罰金配偶要承擔嗎?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按照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共有的財產。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家屬子女自愿繳納的除外。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三、判刑后的罰金不交對犯人有影響嗎?
如果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不主動繳納罰金,法院應當強制追繳。如果當時無力繳納或者隱匿財產不予繳納,法院什么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繳納。
罪犯在服刑期間未繳納罰金的,如果是有執行能力而不繳納,減刑、假釋要從嚴控制,有可能會不予減刑、假釋。積極執行財產刑的會從寬掌握。
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2因犯罪賠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由犯罪分子承擔賠償的責任,配偶是不用承擔責任的,由犯罪分子的財產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是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實踐中,以下幾種債務法院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比如車子,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為維持家庭日常生計欠的錢。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欠錢,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另外,對以下幾種債務即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又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刑事案件賠償涉及配偶財產嗎3一、刑事賠償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并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三、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沒收財產的夫妻共同房產,一般會先進行析產,分割出屬于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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