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擴展資料:
案例:售賣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會道歉
售賣有毒有害保健品的商家除了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得向社會公開登報道歉。昨天,市四中院公開宣判本市首例檢方起訴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兩名網店店主被判決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向社會賠禮道歉。
從2016年9月至案發時,羅某、盧某通過開設四家網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雙氯芬酸鈉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苦瓜清脂系列、經典秀身系列減肥保健品及神農風骨草保健品,銷量達6000余份,銷售金額約15萬元,買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個省市。
去年6月,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羅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盧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盧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市檢四分院于去年12月25日向市四中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羅某、盧某在網店銷售的苦瓜清脂系列保健品中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長期或過量服用將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銷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并以公布包括所銷售的保健品的名稱、銷售時間、淘寶網店名及產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實的方式向消費者提示產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盧某雖已接受刑事處罰,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法院認定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對于羅某、盧某侵害消費者權益并已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措施。
對將要發生的侵權行為予以預防,從而滿足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從權利救濟與過錯擔責并重的角度出發,羅某、盧某不僅應認真汲取教訓,更應對其造成社會公眾消費環境精神利益的損害,通過向社會公開表達悔過與歉意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售賣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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