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認定是滿足三個條件
累犯的認定條件有哪些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我國《刑法》的主要任務是同故意犯罪者作斗爭,把懲治犯罪、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故意犯罪作為自己的目的,因此,把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界定在累犯的前后兩次犯罪為故意犯罪。由于是故意犯罪且是兩次故意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而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發生犯罪,其主觀惡性遠小于故意犯罪且過失犯罪的結果不是犯罪人主觀所希望的。②因此,沒有必要對過失犯罪設立累犯制度,而只能是累犯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的《刑法》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這就是說,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較重的罪。如果前罪被判處的刑罰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后罪雖然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反之,雖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卻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獨判處某種附加刑,同樣不能構成累犯。這里說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所犯后罪根據其事實和法律規定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該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因為《刑法》分則有法定刑的條文都包括有期徒刑,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那么,凡是受過刑罰處罰又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為累犯。這樣,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了累犯的范圍,顯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3、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以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5年以內期限從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或者發生在假釋考驗期內,也不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滿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也不構成累犯,因為其所判刑罰并未執行,而累犯的構成條件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具備這一條件。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來說,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如何處罰累犯刑罰具有懲罰與保護,打擊與預防的雙重功能。和諧社會需要人民群眾自覺知法守法,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對個別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為目的,該依法從輕處罰的,就依法從輕處罰,盡早將其改造成為社會有用之才。對那些屢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員,就應該充分發揮刑罰的嚴厲性,重拳打擊,依法嚴懲,以教育懲戒個別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觸犯這根高壓線,充分發揮刑罰的雙重功能。為此中國《刑法》典應建立故意累犯與過失累犯的雙重體制,在體現對累犯從嚴懲處的同時,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大小,搞好利益權衡,區別對待。(一)對故意累犯應采用嚴格的尺度標準,即指曾經犯過罪而又在任何時候再故意犯罪,不問其犯罪的種別、刑罰的種類及輕重如何,均認定為累犯,依法從嚴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前罪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也不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只要后罪為故意犯罪,就認定為故意累犯,從重處罰。這樣作出規定,以使得犯過罪的人在主觀方面不再敢重涉違法犯罪的道路,考慮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嚴重性,而從內心深處打消犯罪的意圖,自覺守法。(二)對過失累犯應根據其主觀惡性較故意累犯輕微的特點,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內作為時間界限較為適宜,即指曾經犯過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過失犯罪,就構成過失累犯,對過失累犯應從重處罰,但不受《刑法》關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的限制。也就是說前罪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也不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只要后罪為過失犯罪,就認定為過失累犯。增加過失累犯制度及對此類犯罪處罰的靈活性,更能夠體現中國刑罰對再次犯罪的嚴懲態度與過失累犯再次挽救的人文關懷,以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且使得該類案件能夠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在打擊犯罪分子的同時,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積極的意義。
累犯的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且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有關于累犯的具體規定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①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多久才不算累犯?
累犯,一般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簡單的來講只要超過五年就不構成累犯。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不管過多長時間再次犯此類犯罪都構成累犯。
《刑法》
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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