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慮到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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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事后逃逸,然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則構成自首。自首應該從輕處罰嗎?交通事故后自首怎么判?
根據《刑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將按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那么,如果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自首,是否應當認定自首情節,從輕處罰?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的基礎上,對自首從輕處罰,但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極其深重、人身危險性極其巨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以下是邊肖法律快車為您所做的詳細介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規定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1.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然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視為自首。但根據法律規定,需要以較重的法定刑為基準,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幅度。”
如果行為人在交通事故后主動投案,逃逸,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以成立投案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一般適用于刑法分則規定的每一種犯罪都符合自首條件的案件。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自首”是兩種主觀故意控制下的兩種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3.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
3.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自首、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查明事實,在最短時間內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方,使案件能夠及時偵破和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
二、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極其巨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一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但犯罪極其嚴重、主觀上極其惡毒、對人身極其危險、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也應視為酌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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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在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減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肇事人的法定義務,而肇事人沒有履行義務,因此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在決定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時要適當從嚴掌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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