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傳喚如實供述能認定為自首嗎 (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如在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指定地點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案情的,應當認定為自首。這符合 刑法 關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 盜竊罪 于2004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審 。2004年9月30日, 山東 省 青州市 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明犯 盜竊 罪,向山東省青州市人民 法院 提起 公訴 。被告人王*明對指控意見無異議。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3月某天晚上10時許,被告人王*明在青州市造紙廠路口西鑫勝配貨站門前,盜竊田*忠停放在此處的海陵二輪摩托車1輛,經鑒定該車價值1960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王*明在得知該車車主是田*忠后,向田*忠索要500元現金后將摩托車退還給了田*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明被傳喚到公安機關后,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明在接到傳喚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明犯盜竊罪,單處 罰金 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明服判,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公訴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1、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2. 犯罪嫌疑人 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三、裁判理由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的舉報,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但對犯罪嫌疑人尚未進行訊問,也未采取強制措施,而是用打電話或者捎口信的形式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是否應認定為自首,往往有爭議。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王*明的行為是否認定自首,就存在著不同意見。 我們認為,對于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應認定為自首,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到案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的情況,符合上述《解釋》的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 首先,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被傳喚后歸案符合《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和 拘傳 不同,傳喚是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而拘傳則是強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見,傳喚與拘傳有著本質的不同,法律并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解釋》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而僅僅受到傳喚便直接歸案的,反而不視為自動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后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如果您還存在這個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傳喚 到案是不是 自首 要看情況。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 訴訟 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傳喚作為一種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自首主要審查是否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如果公安機關先抓獲 犯罪嫌疑人 并現場傳喚,犯罪嫌疑人就沒有主動投案的情節,便不構成自首。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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