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一、什么是重大 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刑罰 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二、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了多名都不屬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對于此種情形,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屬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們認為,可以比照“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標準,參照《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重傷三人與死亡一人同等對待的精神,以經協助后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數限定在三人以上為標準。以此類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一般犯罪行為,都不構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 共同犯罪 除外)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于重大立功表現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解釋》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對于某一個案件是否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一般不難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難以判斷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且在判斷時,有的被告人已被判處了刑罰。 對于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和推定,不是對被揭發者、被抓獲者的實際判處結果。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揭發者、被抓獲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現、系未成年人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關司法機關最終沒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揭發者、提供重要線索者、協助者)的行為是否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就背離了《 刑法 》和《解釋》關于立功的規定的精神。 《刑法》第五十條 【 死緩 變更】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 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 重大立功區別與一般立功,雖然這都會被認定為立功,但實際在重大立功的情況下,對犯罪分子的影響是更大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要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的話,那么應當對犯罪分子 減刑 。但這里僅僅只針對那種主刑被判處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立功表現有哪幾種情形
立功表現的情形如下: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總之,所謂立功即是一種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上述所列的各種立功表現是各自相對獨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種即可認為具有立功表現而可以獲減刑獎勵;
6、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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