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證人 證言是刑事案件審判中的一項重要 證據種類 ,有時候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往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著重要的作用。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但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證。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如果該未成年人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此時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證人,但是至于是否要出庭作證還是取決于未成年人的意愿,我國法律在該問題上側重保護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出庭作證的情況較為少見,實踐中多表現為書面證言。 刑訴法 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 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 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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