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法律客觀: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客戶資金罪如何量刑
吸收客戶資金 不入賬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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