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
根據《刑法》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解釋》共15條,共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
《解釋》對原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新規定,對原有規定中不適應當前毒品犯罪形勢發展的內容作了修改,同時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
禁毒工作意義重大,任重道遠。總的看,《解釋》較為有效地解決了毒品犯罪審判中的一些亟待規范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意義,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加大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力度。
《解釋》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標準系全新的規定,而對于原有的毒品類型,或進行了更為細化的規定,或有一定的下調。
《解釋》關于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馬多、γ-羥丁酸、可待因、丁丙諾啡、阿普唑侖、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刑法
孕婦涉毒犯罪,一般不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只有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犯罪過追訴時效等情形的,才可以不予追責。而孕婦如果社會危害性小的,一般只是可以在訴訟中暫時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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