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漏罪的,應如何并罰?
立即撤銷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則應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發現有漏罪還能判緩刑嗎
法律分析:發現有漏罪不能判緩刑,已經被宣告了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已經開始的緩刑考察期間內,本人又再次犯了新的罪,又或者是警方發現了判決之前的罪名,也就是當初定罪是漏掉的罪,應將前罪和漏罪一起并罰,并且應該立即停止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漏罪還能再次緩刑嗎
漏罪能再次緩刑。根據查閱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資料顯示,在緩刑考驗期屆滿之前發現漏罪的,應當秉持及時發現、及時解決的原則,對罪犯依法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期,并可再次使用緩刑。
緩刑期間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判處緩刑后發現有漏罪處理:先撤銷緩刑,然后對漏罪進行定罪量刑,最后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律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再宣告緩刑:
1、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由此可見,緩刑的適用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緩刑的適用對象只限于罪行較輕的人,即應當是宣告刑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將緩刑犯放歸社會后,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不致再危害社會”必須從兩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節,二是悔罪表現。
2、“漏罪”亦有輕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犯罪數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該“漏罪”情節較輕,按規定可處以較輕刑罰,“漏罪”與前罪并罰后實際執行的刑罰,仍然屬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發現“漏罪”并不能當然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無悔罪表現。由于普法宣傳不到位,多數公民對違法和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根本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有的人其行為已經做為治安案件處理或進行過行政處罰,而偵查機關未將處理情況入卷,至使犯罪不能及時被發現。因此有些“漏罪”并不是因為被告人有意隱瞞罪行所致,所以不能因發現“漏罪”就否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更不能就此推斷其有危害社會的可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發現被告人甲有意隱瞞“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且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因此可以認為,對其宣告緩刑不至再危害社會。
4、關于“漏罪”與前罪并罰是否可再適用緩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 (三)做出明解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依據相關法律對漏罪定罪判刑,再對前罪與漏罪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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