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怎么認定
法律規(guī)定要判斷是否犯罪的話,需要看是否滿足犯罪的構(gòu)成條件,那對于包庇罪我們怎么認定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怎么認定是否構(gòu)成包庇罪 1、窩藏、包庇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zhí)行的正常活動。 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jīng)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gòu)成本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2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條規(guī)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2、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應當指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jù)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 3、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gòu)成本罪的主體。 4、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主流學說認為犯罪人的近親屬不能構(gòu)成本罪)。二、包庇罪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包庇行為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即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從性質(zhì)上看,這三種行為都屬于作為。我國刑法沒有將知情不舉規(guī)定在包庇犯罪當中。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檢舉告發(fā)的行為,是典型的不作為。這些為數(shù)極少散見于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規(guī)定,還不能滿足打擊現(xiàn)實生活中危害較大的犯罪的需要。如故意殺人、綁架、交通肇事逃逸、恐怖組織犯罪及其他一些情節(jié)惡劣、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現(xiàn)實生活中,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愈演愈烈或是久偵不破、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知情不舉現(xiàn)象的大量存在。 關于怎樣對包庇罪進行認定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如果某個行為符合了包庇罪構(gòu)成要件,同時又達到了包庇罪立案標準的話,就需要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了。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包庇罪的構(gòu)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diào)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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