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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死刑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情形需要停止執行死刑?(停止執行死刑程序的情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11 11:29:37

以下哪些情形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執行方式是什么

一、死刑執行方式是什么
1、死刑執行方式是,對死刑犯罪分子,可以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立即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后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1、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
2、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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