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于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范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準,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緩刑是指,給予一定的考驗期,暫時不執行刑罰,公安機關進行考察,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驗的刑罰。緩刑期間是不可以去旅游的。緩刑是一種刑罰。如果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考驗時期,在考察社區內,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果想要離開原居住地外出,或者遷居,有正當理由的,必須先取得考察機關批準。即使取得了批準,外出時間也會受到限制。如果是居所變更,需要申請居住地變更,變更監管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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