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銷售劣藥罪的條件有哪些 1、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本罪和生產、 銷售假藥罪 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范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 死刑 ,后者為 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 數罪并罰 。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涉嫌 生產銷售劣藥罪 ,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系,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法律分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最髙可判七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引起傳染病傳播擴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抗擊傳染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所以要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三十七、 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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