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疫情防控用什么罪
法律分析:(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一,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其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3)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疫情防控政策,將受到這些處罰→
在“動態清零”疫情防控策略指引下,民眾認真執行政府防疫指令,主動配合做好防控工作,是快速阻斷疫情傳播的有效途徑。 案例 2022 年 4 月 10 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公安分局通過官方微博成都錦江公安發布警方通報,拒不履行個人責任、單位責任,章某等3人被立案偵查、調查。警方通報顯示: 章某(男,30歲,S19 Club酒吧員工)居家隔離期間,拒不配合封閉管理,擅自外出到茶樓喝茶打牌,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S19 Club酒吧相關負責人董某(男,31歲)漏報員工信息,不按疫情防控規定執行場所管理,造成章某等人漏管,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茗都茶府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女,26歲)拒不執行錦江區疫情防控通告之規定,擅自開業,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對章某、S19 Club酒吧及其負責的主管人員董某之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立案偵查。對向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立案調查。 律師解讀
上述三人不履行防疫規定,造成疫情傳播風險,是無視疫情防控指令的反面典型。那么我們普通民眾個人行為要注意什么,又要履行哪些義務呢?違反疫情防控可能遭受的處罰 在這波疫情中,全社會都不遺余力地嘗試各類封控措施,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康的同時防止新冠疫情的蔓延。公民有配合管理機構進行防控的義務,違反疫情防控政策可能會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1.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 情節嚴重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或防控中心的防御政策,導致嚴重后果的,需要承擔刑事后果。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義務 防疫當前,民眾也需要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及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促進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從而早日實現疫情防控的勝利:1. 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2.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3. 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的義務; 法律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五十七條)4.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從事易使疫情擴散的工作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5. 配合停工、停業、停課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6. 配合封閉被污染的場所,封存或銷毀被污染物品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7. 配合人員調用、物資設備設施征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
疫情期間違反防疫規定怎么處罰
疫情期間違反防疫規定的處罰如下:
(一)治安處罰
1、對于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于違反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對于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法律責任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條第2 款規定,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291條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阻礙疫情防控工作會怎么處理?
阻礙疫情防控工作會怎么處理?您好,一切個人在疫情防控面前均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配合檢疫、排查、消毒等防疫措施的義務,其中對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可能的病原攜帶者),還應當依法配合履行相應的檢疫、隔離等防控措施。否則根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當事人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1.首先,對于已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如果此類人群拒絕隔離治療、定點醫學觀察或在隔離期、觀察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觀察,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以下責任:
(1)治安管理處罰。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此類人群將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也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受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的處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最高為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
(2)民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等民事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刑事責任。根據行為人的不同行為,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情節或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量刑可及死刑。
2.其次,對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如果故意隱瞞或謊報旅行史、居住史、工作史、接觸史,并故意與他人接觸,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民事責任。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接受相關防疫部門排查或醫院詢問時,故意隱瞞、謊報相關信息避免強制措施,并主動與他人接觸,導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應對被感染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故意謊報、隱瞞重要信息,避開強制措施,并故意與特定個人接觸,導致他人感染的,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其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并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基于合理理由進入公共區域,并采取相應預防傳染措施,但最終仍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則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再次,對按規定應居家隔離觀察者
如果違反隔離觀察期內的相關規定,與他人接觸,并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民事責任。居家隔離人員違規接觸他人,行為具有不法性,且其違背強制隔離措施的行為具有一定主觀過錯,并最終導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損害后果,故應對被感染者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情節極其嚴重的情況下,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最后,對出入道路、車站、機場、醫院等公共場所者
如果你拒絕接受道路卡點、公共場所等防疫、檢疫排查、消毒等措施,致使相關防疫工作無法開展,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治安管理處罰。可能面臨最高十日以下拘留,并處最高五百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如個人采取暴力方式拒絕接受檢疫等措施,損害相關工作人員人身、財產權益的,則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向被侵權人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相關人員如拒不配合防疫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防疫公務人員進行檢疫、消毒等措施的,如沖撞道路檢查管卡、毆打或威脅防疫公務人員等行為,則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量刑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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