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法律會如何進行處罰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guī)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認定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jù)《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qū)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y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三、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jù)《刑法》第150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jīng)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jīng)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 知識產權 、 非法經(jīng)營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shù)罪并罰 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對這類犯罪者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對這類犯罪人員處以相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犯罪者的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會處以無期及死刑的判決,如在重大疫情期間生產及銷售假藥的,我國對這類犯罪人進行相關的處罰,予以相應的從重處罰。
銷售使用劣藥應當如何處罰?
一、處罰 根據(jù) 刑法 第142、150條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 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二、構成特征 1、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tài)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 生產、銷售假藥罪 的界限,關鍵在于兩點: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二是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在近幾年中,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普及,每一位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因為如果有不法分子進行生產制造和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僅會危害公民的權益和生命安全,同時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秩序和治安,所以在這里提醒各位企業(yè)經(jīng)營者,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
生產銷售劣藥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刑法 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司法解釋:關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2.行為人必須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本條規(guī)定的藥品,僅限于人用藥品,不包括獸用藥品; 3.生產、銷售劣藥,必須要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生產、銷售劣藥罪與 生產、銷售假藥罪 在 犯罪構成 上最大的不同。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必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發(fā)生,就構成犯罪;而生產、銷售劣藥,必須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jù)司法實踐,“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本條根據(jù)其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為兩個檔次: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況。 本條第二款是對劣藥的含義所作的解釋。“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jīng)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在執(zhí)行中應當注意區(qū)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其他罪的區(qū)別: 1.與神漢、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騙取財物的區(qū)別: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劣藥罪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而神漢、巫婆則是利用迷信手段,把根本不具備藥品效能和外觀、包裝的物品當成是藥品進行詐騙錢財,其所利用的不是人們認為藥品可以治病的科學心理,而是利用人們的愚昧、迷信心理;2.與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區(qū)別:如果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同時觸犯了兩種 罪名 ,則按處刑較重的罪處罰;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沒有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而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而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的必要構成要件是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一般的假冒偽劣保健品銷售與劣藥銷售不能等同,且不包含獸類藥品。但犯罪主觀情節(jié)一定要是故意為之,量刑和對人體造成的危害程度有直接關系,處三年到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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