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法律會如何進行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認定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三、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 知識產權 、 非法經營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對這類犯罪者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犯罪人員處以相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犯罪者的犯罪情節嚴重的還將會處以無期及死刑的判決,如在重大疫情期間生產及銷售假藥的,我國對這類犯罪人進行相關的處罰,予以相應的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會受到什么懲罰?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會受到什么懲罰?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會受到的懲罰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二、 立案 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罪責的認定 劃清 生產、銷售假藥罪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劣質藥是一種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法律會根據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的不同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情節非常惡劣,很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甚至是死刑。我們遇到生產或者銷售假藥劣制藥的行為的應當積極舉報,共同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劣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 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是假藥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是劣藥,即依照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必要求造成實際危害。
三、劣藥處罰新規如下: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后果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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