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的判刑標準根據嚴重程度而定,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是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當事人疫情不報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判處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傳播病毒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傳播病毒的判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病毒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情節及性質的不同,可能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要件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此外,對于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有可能被認為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傳播傳染病罪判幾年
1、故意傳播傳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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