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配合會怎么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廣大群眾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作為普通市民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不履行義務又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收集了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識二十問,供廣大群眾學習并倡導遵守。
問題一: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后果?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義務。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按照不同情節,可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二:出入小區、超市、菜場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會有什么后果?
問題三:出門不戴口罩,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大門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風險地區的居民外出不戴口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四:“足不出戶”小區的居民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會有什么后果?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并處罰款。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題五: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問題六:疫情期間,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者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臨時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的,處罰款,可并處拘留。
問題七: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的,會有什么后果?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并處罰款。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八: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會有什么后果?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并處罰款。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題九: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問題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銷售口罩、藥品等防護防治物品為名,詐騙公私財物的,如何處罰?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銷售口罩、藥品等防護防治物品為名,詐騙公私財物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或者藥品,或者在相關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疫情防控30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冠疫情防控新十條優化措施和江西省委、省政府相關決策部署,近期,江西省藥監局聯合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新形勢下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明確全省各級公安、市場監管和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五類涉疫違法犯罪行為。
一、依法嚴懲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特別是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相關藥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或者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偵辦。
二、依法嚴懲制售偽劣防護物資、核酸檢測產品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特別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產品等醫用器材,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辦。
三、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購進渠道來源不明的疫情防控藥械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部門要嚴查“地下窩點”無證生產疫情防控類藥械;嚴查獲證企業非法收購“白板”(無包裝標識)醫用口罩、N95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防護服等進行加工的行為;嚴查在未經批準的場地或委托無資質企業生產疫情防控類藥械;嚴查生產、銷售未取得國家注冊證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嚴查從非法渠道購進或購進來源不明的疫情防控類藥械。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依法嚴懲哄抬價格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防疫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辦。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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