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口罩不會缺貨,因為前半年生產量太大,囤積了不少,現在,疫情已經穩定,所以不會漲價。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
指導意見還明確,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梢哉J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口罩對進入肺部的空氣有一定的過濾作用,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時,在粉塵等污染的環境中作業時,戴口罩具有非常好的作用。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判刑無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多地藥房哄抬口罩價格被通報 你買的漲價了嗎?
根據《刑法》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屬于主刑的刑種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另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主刑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刑法》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種刑罰。適用于罪行嚴重,但又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附加刑
(1)罰金
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
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
3.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的一個基本環節,指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裁量決定刑罰的活動。具體說來,就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的刑罰。
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累犯,分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之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所謂數罪,就是行為人出于數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即具備了數組犯罪構成要件。所謂并罰,就是對一個人的犯的數罪,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分別確定罪名和刑期,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4)緩刑
緩刑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當犯罪人滿足一定條件后,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違反了應當遵守的條件,則原判刑仍要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
(5)減刑
減刑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
(6)假釋
是指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7)自首與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實效
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制度
根據《刑法》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屬于主刑的刑種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另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主刑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刑法》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種刑罰。適用于罪行嚴重,但又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附加刑
(1)罰金
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
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
3.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的一個基本環節,指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裁量決定刑罰的活動。具體說來,就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的刑罰。
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累犯,分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之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所謂數罪,就是行為人出于數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即具備了數組犯罪構成要件。所謂并罰,就是對一個人的犯的數罪,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分別確定罪名和刑期,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4)緩刑
緩刑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當犯罪人滿足一定條件后,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違反了應當遵守的條件,則原判刑仍要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
(5)減刑
減刑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
(6)假釋
是指對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7)自首與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實效
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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