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違反規定處理辦法
一、疫情防控主體未盡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酒店、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防疫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藥店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遵守隔離點、中高風險地區等重點風險區域防疫規定,違規聚集、串門、私自外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惡意造謠引發輿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
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疫情防控期間22種違法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不配合疫情防控一般是治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刑事犯罪。
安機關將依法從嚴查處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不盡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不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不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二、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村居、商超、農貿市場、賓館、飯店、網吧、電影院、車站、醫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場所,經告知拒不掃場所碼,拒不執行佩戴口罩、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三、拒不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重點行業重點人員未按照規定頻次進行核酸檢測,
四、違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明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文件
五、不如實提供涉疫信息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規銷售藥品和開展診療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售賣“退熱、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藥品,未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私自接診發熱病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七、拒不配合流調摸排、隔離管控
拒絕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隨訪、隔離管控工作
八、拒不配合消殺工作
拒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殺工作,經勸阻無效,
九、編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惡意造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規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十一、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
十一、核酸檢測機構未盡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誤報、瞞報、謊報核酸檢測結果,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
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
十三、不按要求暫停營業
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活動十四、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招搖撞騙
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十五、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涉疫妨害公務犯罪
認定涉疫妨害公務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以及“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從上述規定看,構成本罪的關鍵在于:
一是在行為手段上,必須采取暴力、威脅方法;
二是在行為對象上,必須是正在執行疫情防控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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