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 與 污染環境罪 的區別是: (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 環境污染 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3)主觀方面不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 放火罪 】【 決水罪 】【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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