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的后續如何處理
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對哄抬物價進行行政罰款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調查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實際上,在疫情爆發階段,類似于口罩,消毒用品等這些確實也有過哄抬物價的不少案例,但即便商家哄抬物價,在這樣的一個特殊階段,可能很多日用品及必用品都根本就買不到,不過消費者不能因為買不到對商家哄抬物價的做法就不聞不問,完全可以投訴。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處罰標準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可以按照價格法和刑法進行處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在疫情期間,故意囤積物資,哄抬物價,造成物資價格不正常上漲的,將會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認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哄抬物價怎么處理?
哄抬物價認定方法: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防控用品藥品及其相關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時,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規定日期的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或經營者所售商品在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在規定日期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進銷差價率超過25%的,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其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認定其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相關處罰:
省市場監管部門表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存在主觀故意、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并公開曝光以提高執法震懾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哄抬價格”怎么認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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