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判幾年
法律分析: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如果是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判幾年
【法律分析】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判刑規則:1、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即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造成的后果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則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疫情防控政策,將受到這些處罰→
在“動態清零”疫情防控策略指引下,民眾認真執行政府防疫指令,主動配合做好防控工作,是快速阻斷疫情傳播的有效途徑。 案例 2022 年 4 月 10 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公安分局通過官方微博成都錦江公安發布警方通報,拒不履行個人責任、單位責任,章某等3人被立案偵查、調查。警方通報顯示: 章某(男,30歲,S19 Club酒吧員工)居家隔離期間,拒不配合封閉管理,擅自外出到茶樓喝茶打牌,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S19 Club酒吧相關負責人董某(男,31歲)漏報員工信息,不按疫情防控規定執行場所管理,造成章某等人漏管,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茗都茶府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女,26歲)拒不執行錦江區疫情防控通告之規定,擅自開業,造成疫情傳播風險。 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對章某、S19 Club酒吧及其負責的主管人員董某之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立案偵查。對向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立案調查。 律師解讀
上述三人不履行防疫規定,造成疫情傳播風險,是無視疫情防控指令的反面典型。那么我們普通民眾個人行為要注意什么,又要履行哪些義務呢?違反疫情防控可能遭受的處罰 在這波疫情中,全社會都不遺余力地嘗試各類封控措施,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康的同時防止新冠疫情的蔓延。公民有配合管理機構進行防控的義務,違反疫情防控政策可能會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1.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 情節嚴重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或防控中心的防御政策,導致嚴重后果的,需要承擔刑事后果。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義務 防疫當前,民眾也需要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及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促進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從而早日實現疫情防控的勝利:1. 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2.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3. 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的義務; 法律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五十七條)4.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從事易使疫情擴散的工作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5. 配合停工、停業、停課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6. 配合封閉被污染的場所,封存或銷毀被污染物品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7. 配合人員調用、物資設備設施征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涉嫌什么罪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可能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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