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一、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污染環境罪有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1)客體為侵犯了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4)主體為一般主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污染環境罪名有哪些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有污染環境的情況,為了自己的利益隨意的傾倒垃圾、污水、廢渣等等。過去很多人覺得污染環境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是現在人們則知道污染環境也是需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我為你仔細講解。污染環境罪名有哪些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環境污染罪的四個罪名: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主要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一系列專門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就是侵犯國家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制度。 (一)本罪的對象為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其他危險廢物。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 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采、水冶、精煉,核燃料制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后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由于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中或核設施運行中,隨著不同的工藝過程均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后處理廠進行處理時釋放的廢氣中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還有大量的放射性氣溶膠;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制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后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亦稱傳染性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其中傳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種病原體引起的可在適宜傳播途徑下對人群有傳播可能的感染。《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對傳染病作了規定。 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有毒物質可分為無機毒物和有機毒物兩大類。如汞、鉛、砷、鎘、鉻、氟等屬于無機毒物,其中有許多能在生物體中富集積累。有機毒物如酚、氰、有機氯、有機磷、有機汞、乙烯等。 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根據我國加入的《巴塞爾公約》,其他危險廢物主要是指從住家搜集的廢物和從焚化住家廢物產生的殘余物。 (二)本罪屬結果犯:必須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刑法處罰同上):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III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后果特別嚴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II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II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主要是違反《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關于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關于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司法解釋中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境外的各種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 主觀方面是故意。 一般主體。三、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走私廢物罪) 主要是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 客觀方面 1、行為人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情形。 2、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書》的情形。 3、行為人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并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過失四、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嚴重不負責的行為體現: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準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采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 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過失 立案標準: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 具體污染環境會受到哪些的處罰,主要是要根據污染環境的具體罪名來確定,每一種污染環境的罪名是不一樣的。對于污染環境罪名或是面對污染環境罪名應該要怎么樣去處理不太清楚的時候,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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