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漲價多少違法
法律主觀:
疫情防控期間,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監測分析,認真開展市場調查,及時報告價格異常波動和市場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對典型案例要進行公開曝光。歡迎市民朋友積極參與監督,可通過撥打12315進行價格問題舉報。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疫情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違法嗎
一、疫情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違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超市商品大漲價的,是屬于價格違法的行為,可以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相關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毀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于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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