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克扣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2、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4、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5、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6、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防控疫情的物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如果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挪用防控疫情的物資,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可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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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防控疫情物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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