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保護動物咬死人一般常見的處理辦法就是誰擁有誰賠償,一般都是由當地政府進行處理,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是一些數量較少或已瀕臨滅絕的動物。非該法律條文許可情況下,不能對國家保護動物進行捕獵、殺害、買賣。雖然動物是被保護的對象,但是人身安全也十分重要。和動物接觸的時候也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保持安全距離。如果是野生動物探索,務必首先選擇有專業、有經驗的導游帶領的旅行,而不是盲目自駕游。要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的指示牌,以及工作人員的口頭警告。切記不要隨意投喂動物,因為任何刺激都可能讓野生動物性情大變,轉而攻擊人類。如果是自駕動物探索,一定不要離開觀光車,尤其是“拍照黨”要注意,不要為了和野生動物合影,或者尋找最佳拍攝位置,擅自離開觀光車。此外,不要隨意打開車窗、車門,以免受到野生動物攻擊。即使是車輛停放,也要注意和野生動物保持安全距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你知道嗎?野兔是被列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野生動物,明令禁止獵捕。小小的野兔隨意抓捕可能觸犯法律,近日,鄂托克前旗居民阿某等人因非法狩獵,鄂前旗檢察院依法對非法狩獵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一,案情回顧
2020年至2022年1月期間,家住鄂托克前旗的阿某、等人在農閑時節,想通過狩獵野兔增加一些收入,于是,在禁獵區的禁獵期內駕駛摩托車,使用照明頭燈和網套,炮仗等工具和方法,驅逐草兔的同時與其進行了一場“車兔賽跑”,最終將草兔收入網中。經鄂爾多斯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對涉案野生動物的物種辨認,草兔屬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保護動物。經查,阿某等人分
二,普法鏈接
1.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定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判斷標準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0日發布關于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主要內容如下:
①禁獵區和禁獵期:鄂托克前旗行政區域全域為禁獵區,實行全年禁獵,期限為5年。禁止在禁獵區內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破壞、干擾野生生息動繁物衍場所及生存環境。
②禁獵對象: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蒙古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和自治區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③禁獵工具及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電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追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3.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官小提醒:
草兔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捕獵草兔嚴重威脅著物種的生存,不僅損害生態環境,同時傷及人類自身。廣大農牧民朋友們要珍愛野生動物資源,切勿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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