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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會面臨什么處罰(疫情期間物價上漲多少算違法)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19 08:32:00

藥品未明碼標價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御豐堂藥品銷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6MA05JFYTXL      住所(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吉安里3棟底商4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婧聞      2020年1月27日我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吉安里3棟底商4號銷售的口罩商品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滿足未明碼標價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執法人員于2020年2月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濱杭州道罰告[2020]2062號),當事人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要求進行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以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的規定。因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期間,所售口罩屬于防疫用具,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的情形,根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 項“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危害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我局可依法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疫情期間違反防疫規定怎么處罰

疫情期間違反防疫規定的處罰如下:
(一)治安處罰
1、對于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于違反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對于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法律責任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條第2 款規定,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291條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疫情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疫情防控期間

哪些行為可能要承擔

法律后果

警方提醒關注:

01、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9、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4、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02、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

16、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7、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8、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03、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管控違法犯罪行為

19、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偵查。

20、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將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2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擅自接診發熱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4、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構成污染環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6、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者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構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29、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在出入境時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30、對輸入《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警方提醒: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群眾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識,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依法追究責任,推動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來源:中國警察網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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