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野磨御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新型肺炎屬于法定傳染病,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人員,一般以告誡為主,少數人執行了刑拘手段,應該說,還是人性化的。這一方面源于病毒大概率是外來的,普通民眾也是受害者,很多人因此承受了生命財產的損失,再者“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也一直我黨堅持的原則。
經過兩年的疫情防控工作,普通人面對病毒應該怎么處理基本已經是老少皆知的常識,不能說不知情,
而這次新聞報道的幾個案例,已經很大概率是主動散布游納病毒的行為,而且還不知道是否是有組織的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先看三個案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1月31日,青海西寧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回西寧后,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編造虛假歸家日期,對自己已有的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多次外出與人群密切接觸。茍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現茍某被隔離收治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2月4日,四川內江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龍某1月22日從無錫乘動車回內江,途徑漢口站,列車進站停留,但自己未下車,返回內江后,未自行居家隔離,還多次邀約朋友聚會、打牌。1月29日,龍某因發熱就診,次日確診感染新冠病毒。從龍某回家到病發,共密切接觸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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