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法律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違法數額較大或者造成嚴重的后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另外,如果對政府指導價拒不履行者,會責令整改并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會怎么處罰
反國家法律 法規 和政策,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種行為是嚴重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價格法 》第14條、《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規定》第6條、第10條的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 違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 營業執照 等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 非法經營罪 ”,最高可判處 有期徒刑 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 非法經營 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構成什么罪名
哄抬物價發生在疫情期間,構成 非法經營罪 。 根據有關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關于價格管理,市場經營的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那么依照我國 刑法 ,第225條第4項規定,將構成非法經營罪,最并且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 非法經營 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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