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點知識詳解——累犯
一、一般累犯。一般罪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條件是: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注意:(1)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以內,而不是自假釋之日起計算。(2)如果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且原判刑罰沒有執行,此后即使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罪的,也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罰沒有被執行,不符合“刑罰執行完畢”再次犯罪條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間或假釋期間再次犯罪的,因為不具備“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也不構成累犯。
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三、累犯的責任:1.從重處罰;2.不得緩刑;3.不得假釋。
四、毒品再犯的特別規定:第356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毒品犯罪)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1.適用本條不需要具備累犯的條件,即符合本條條件但不符合累犯條件的,依據本條也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爭議點:行為人既符合累犯條件又符合本條條件的,如何適用法律?司法實務:分則特別規定優先,一律適用第356條規定;學說,符合累犯條件的適用累犯規定,排斥第3356條適用,不符合累犯條件的,才有適用第356條的可能。考試中按司法實務做法回答較穩妥。
[相關真題]:(04卷二單13)
下列哪一種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期滿后的第3年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C.王某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3年后被假釋,于假釋期滿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處管制2年,管制期滿后20年又犯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
答案:A
[模擬訓練]:
下列情形中,不屬于累犯的有()
A.甲1991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釋,1999年犯強*罪,應處8年有期徒刑
B.乙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滿釋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
C.丙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1999年7月刑滿釋放,又于2002年5月犯搶劫罪,并將被害人打成重傷
D.丁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釋放后第4年犯故意殺人罪
答案:ABCD
[相關法條]:
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66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8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累犯加刑要加多長時間?
不少于三個月。我國的刑法對于累犯加刑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個月。有犯罪的案底在五年內再次犯罪的人員會被從重處罰,對于這種有危險性的人員是持以嚴厲打擊的態度,不允許這類人員假釋和判處緩刑。
累犯具有哪些特征?
1、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多久才不算累犯?
累犯,一般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簡單的來講只要超過五年就不構成累犯。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不管過多長時間再次犯此類犯罪都構成累犯。
《刑法》
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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