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賭資的規定,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可構成賭博罪,但并非只要賭資達到五萬以上就構成賭博罪。賭資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同時,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賭博罪的罪名才能成立:1、犯罪分子組織、召集了三人以上參加賭博;2、犯罪分子組織多人參加賭博的目的是通過抽頭漁利等方式營利。
如果行為人只是參與賭博,并非賭博活動的組織者,也不從賭博活動中營利,即使賭資超過五萬元,行為人也不構成賭博罪。但依然構成賭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最高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同時應處以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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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構成犯罪,就會判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 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 構成賭博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一)具有 國家工作人員 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三條[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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